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在原审时诉称:1.判令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履行综合业务受理单规定的各项套餐义务,立即恢复白*手机卡原有接打电话、4g网络、套餐优惠等各项服务功能;2.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白*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恢复白*手机原有的4g网络功能,其余诉讼请求不再主张。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白*在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处购买并开通了长春联通gprs20元无限量套餐手机卡,卡号为155****7674。根据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出具的综合业务受理单约定,白*的手机卡品牌名称...(本文书还有4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