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李**、黄*、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暨李**、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64,000元及自2024年3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每月按5%计算的滞纳金;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3.判令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与黄*为夫妻关系、与李**为姐弟关系。2020年7月5日,李**与原告签订《洱源县牛街乡施家温泉大院租赁合同》,但酒店实际是三被告共同经营。合同签订后被告因未按期支付租金,2023年7月1日原告(甲方)与李**(乙方)、李**(丙方)签订了《洱源县牛街乡施家大院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截止2023年6月30日因乙方拖欠甲方多年租金,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截止到此,乙方欠甲方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共计租金314,000元。...(本文书还有3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