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杨**、原审第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26年3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9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某乙公司返还某甲公司超付工程款1233416.54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某甲公司给付自2024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杨**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一审判决在计算某甲公司应付某乙公司的工程款时认定错误,二审未对此进行审查,导致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首先,原审以水电一局和某甲公司形成的结算为依据...(本文书还有3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