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开具合法有效的货款金额为1043000元的税率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若被告不开具上述发票,则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因其不开具货款金额1043000元的税率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原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损失172141.15元。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发展所需向被告订购履带架装配翻转机。原被告于2023年7月8日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约定总货款1040000元。而后,原告因增加购买履带架装配翻转机于2023年10月12日与被告又签订了《工...(本文书还有3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