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25)冀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二、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起诉不符合法*规定,应当驳回起诉。民事起诉状,应当由原告本人签署并按手印,本案中的起诉状不是王*本人签署和按手印,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也没有代签诉状的权限。虽然王*本人出庭参加诉讼,但不能就认为起诉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到庭行为不能弥补起诉状签署程序的瑕疵。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未规定当事人有追认的权利,对诉状签字的无权诉讼代理行为不能产生追认的法*效果,且到庭时的追认也已经超过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的期限。程序合法性是起诉的前提,不能以事后追认替代法定要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驳回起诉。二、一审法院认定是某公司与王*协商一致解除劳*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2015年3月26日王*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返岗工作,也未向某公司提出继续治疗要求或请假申请。2025年4月24日作出劳*能力鉴定后,仍未返岗工作。某公司员工与王*联系,告知准备材料,由公司向某甲申请办理工伤待遇,王*...(本文书还有5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