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冯**,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再审申请人冯**、胡*因与被申请人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26年1月17日,冯**发现由胡*和其丈夫姚某,于2022年6月16日到冯**家中拉走退货后,出具的拉走货物清单,并由姚某签字确认。该证据系终审判决后,冯**在整理家中材料时发现,能够证明本案胡*和其丈夫姚某拉走退货并书写清单的事实,直接与原判中,冯**反复强调胡*拉走两车肥料能够相互印证,对原判决中冯**向胡*退还货款的金额及利息的计算错误认定。综上,该1份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胡*隐瞒拉走货物重要客观事实,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客...(本文书还有3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