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天津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金某乙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及任职变更手续,涤除曾*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2.本案的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1日,由融科智地(天津)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持股,与某甲公司同属某甲成员。曾*原系某甲公司员工,于2004年2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并应某甲公司安排,于2017年1月5日登记为某乙公司的董事长及经理职务。2025年4月7日,曾*与某甲公司签订了...(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