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江北区支行与被告徐**、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江北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江北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毕**立即偿还所欠本金1500000元、利息31816.68元、罚息20107.6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12月23日,自2025年12月24日起按本金1500000元、利息31816.68元为基数按罚息...(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