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吴*、银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一审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印玲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均未依法向马*送达开庭传票,在马*未到庭参与诉讼、未行使答辩权、举证权等基本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案件基本审理情况。2024年5月29日,吴*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马*、某公司及李*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该案于2025年3月3日开庭审理,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公司赔偿吴*7994.2元(承担30%责任),马*赔偿吴*8653.14元(承担70%责任),并由马*承担案件受理费326元、公...(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