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昭通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及原审被告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昭通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的(2025)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5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2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昭通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某(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昭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昭通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并:1.以1,0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8.5%的标准,支付2025年3月25日起至贷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年利*8.5%的标准,支付以上贷期利息、逾期罚息的复利;2.以110,656,656.75元为基数,......以年利*8.5%的标准,支付2025年4月25日起至贷款实际偿还完毕...(本文书还有19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