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乙某司辩称,认可与原告签订《供销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也认可与原告进行对账结算,现尚欠原告货款495171.19元未付,由于工程甲方未进行工程结算,现被告乙某司缺乏资金来源,无法向原告支付货款。因《供销合同》未约定律师费和诉讼费的承担方式,因此不同意支付,原告未按约定给被告乙某司开具发票,构成违约。不清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
被告潘**辩称,被告刘**与冯**是夫妻关系,《供销合同》是被告潘**与被告冯**协商的,五金材料供应给被告乙某司,被告潘**在签订《供销合同》时是担保人的责任,但不同意承担责任。认可对账单,被告刘**本人在该对账单下方签写承担责任的字样,且与被告潘**电话沟通时也承诺要支付货款,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应由被告乙某司、乙某司、刘**、冯**承担。
被告刘**、冯**共同书面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刘**、冯**对案涉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一,被告刘**作为被告乙某司的负责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支付责任,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乙某司直接承受,但被告乙某司作为被告乙某司的分支机构,虽可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乙...(本文书还有4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