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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乙**青******、刘**、冯**、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青280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6-01
  •  
  • 【案例概要】

    被告乙某司辩称,认可与原告签订《供销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也认可与原告进行对账结算,现尚欠原告货款495171.19元未付,由于工程甲方未进行工程结算,现被告乙某司缺乏资金来源,无法向原告支付货款。因《供销合同》未约定律师费和诉讼费的承担方式,因此不同意支付,原告未按约定给被告乙某司开具发票,构成违约。不清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

    被告潘**辩称,被告刘**与冯**是夫妻关系,《供销合同》是被告潘**与被告冯**协商的,五金材料供应给被告乙某司,被告潘**在签订《供销合同》时是担保人的责任,但不同意承担责任。认可对账单,被告刘**本人在该对账单下方签写承担责任的字样,且与被告潘**电话沟通时也承诺要支付货款,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应由被告乙某司、乙某司、刘**、冯**承担。

    被告刘**、冯**共同书面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刘**、冯**对案涉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一,被告刘**作为被告乙某司的负责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支付责任,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乙某司直接承受,但被告乙某司作为被告乙某司的分支机构,虽可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乙...(本文书还有45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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