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5)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谢**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5)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被上诉人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1.本案诉讼时效届满事实明确。被上诉人提交的《货款欠条》“在2016年4月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本文书还有3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