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涂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财险秦*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
被告人白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白海醉酒驾驶车主刘*的冀c×××××号轿车沿安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北省昌黎县焦化厂路段,与同向行驶的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当场死亡、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白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北省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白海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5.4mg/***.2016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白海刑事拘留。
另查明,2016年6月20日,肇事的冀c×××××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
被害人刘*出生于1...(本文书还有1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