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440.00元,并自2022年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于2021年11月至12月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做挡土墙劳务,施工地段“外寨至寒婆岭”,属金沙县毗邻播州区泮水镇边界。经结算,原告工资为10600.00元,扣除借支1160.00元,被告应付原告工资9440.00元。由于被告说业主方未付工程款,便由其亲笔写下结算依据,署...(本文书还有1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