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互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颜*,男,1974年6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错误认定“某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颜*一审答辩状中已陈述,其系因项目场所变更,不愿随迁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解除。颜*辩称其签订的是空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仅提供了部分内容空白的证明书照片,无法证明其签订时受到欺诈、胁迫,不能推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更无法证明系某乙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原判认定颜*在昆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某乙公司的工作年限,适用法律错误。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无任何股权、业务及管理...(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