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殷*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26)10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殷*2025年1月17日至2月8日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差额389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殷*2025年1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551.18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殷*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000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779.2元五、驳回殷*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某公司认为:一、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符合撤销情形第(一)项。1.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认定错误。该裁决认定殷*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1年内主张该项待遇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该...(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