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大学出版社)与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剑文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大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剑文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大学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蓝剑文化公司立即向原告安徽大学出版社支付图书欠款70004.36元,并承担利息7922.12元(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至2017年2月8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蓝剑文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日原告安徽大学出版社与被告蓝剑文化公司签订《图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图书及其附属产品,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本文书还有1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