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毕*、王*、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齐齐哈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5)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李*赔偿毕*119,852.68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毕*承担。事实和理由:1.李*不应承担毕*转院后在齐齐哈尔市某甲医院及哈尔滨某大学附属二院共计126天的主要治疗费用;2.李*不应承担转院后的伙食补助费;3.xxx赔偿金按伤残赔偿应当按照11%计算赔偿系数;4.毕*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且负主要责任,不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5.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天数及金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6.李*应按毕*实际合理...(本文书还有3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