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案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和网络查控申请,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2025)桂1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准许采取上述保全措施。后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以及被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需要追加被告贺*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与被告协商后,本院对其变更申请予以准许并决定对本案改期审理。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以及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从2025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15日的利息为3822元);2.判令原告对车牌号:xxx、xxx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以及保函保险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黄*追加被告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谢*、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从2025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15日的利息为3822元);2.原告对被告某公...(本文书还有6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