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韩**、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雷**,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韩**、某乙公司共同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4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止为95066.67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6940000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韩**、广州某有限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7日为5876666.67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8日,某甲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签订《泰湖山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5月10日,韩**、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签订《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泰湖山庄项目在建工程收购之合作协议》,韩**、某丙公司确认收件人为韩**,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同日,韩**、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签订《关于<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泰湖山庄项目在建工程收购之合作协议>的特别约定》2017年5月10日,某甲公司与某丁公司签订《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泰湖山庄项目之合作协议》2017年5月15日,韩**、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签订《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泰湖山庄项目在建工程收购之补充协议》2017年9月12日,韩**、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签订《解除泰湖山庄项目全部合作协议之合同》,约定上述5份文件自此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全部解除约定解除2000万元诚意金及利息(全部3000万元本金产生的利息)的共管;保留的1000万元诚意金由某甲公司在协议签订起3个月内保留共管,韩**可向某甲公司书面申请累计不超过1000...(本文书还有8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