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丁*、林*、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2向被告3出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房屋的行为;2.依法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房屋为被告1、被告2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1、被告2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丁*、徐*建筑设备租赁纠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作出了(2021)宁01刑终xx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丁*、徐*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向原告履行相关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原告调查取证发现被告1与被告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房屋仅登记在被告2名下,20...(本文书还有3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