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刘*、任*未作答辩。
原审第三人乌兰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位于乌兰浩特市某某商居**号楼**单元**室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判令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终止执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任*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乌兰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三人开发的某某商局及商业楼和地库由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2024年9月10日,第三人乌兰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47套房屋向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其中包括该案查封的某某商居**号楼**单元**室房屋。该院因刘*、任*与第三人乌兰浩特市某房...(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