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回复问题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黔011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谢**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筑府行复(2025)194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告某市自规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关于谢**反映问题的回复》,判令被告某市自规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查明,2024年12月23日,原告通过信访途径反映“2022年,小孟*道办事处、周*村两委涉嫌勾结黑恶势力在信访人位于小孟*道办事处周*村小翁冲和正冲华石板、歪冲的12亩承包地上倾倒渣土,修建违章建筑、农贸市场、停车场,涉嫌破坏耕地,当地政府说该土地已被征收,信访人称不知道有征地这件事要求归还土地”被告市自规局将原告反映的事项转办后,由市自规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具体承办市自规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落款日期写成2024年)1月7日向原告作出《某市自规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本文书还有3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