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东电力公司)诉被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恩施永扬公司)、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恩施永扬巴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东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被告恩施永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恩施永扬巴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黄**到庭参加诉讼。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喻*煚作为被告恩施永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的律师助理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东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恩施永扬公司、恩施永扬巴东分公司给原告川东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294626.95元,并以294626.95元为基数给原告川东电力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9%计算的占用资金的利息;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本文书还有17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