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向某公司支付赔偿款113万元及罚款546,953.6元,共计1,676,953.6元;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张*自带挖掘机设备独立完成管道挖掘工作,某公司未对张*进行持续性的劳动管理,某公司与张*之间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2.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张*违规操作挖掘机导致挖斗脱落致人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混淆了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追偿权的法律边界。3.张*的过错与行政罚款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某公司对罚款亦享有向张*的追偿权。
本院经审...(本文书还有1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