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林*、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中止对(2025)鲁0303执****号案件的执行,停止对案外人孟*承租的位于张店区昌国路中段路南(原某厂)院内房屋一宗的执行,价值: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至2026年原告与被告1签订租赁合同,有原告承租被告1位于原某厂院内房屋一宗,租赁费每年3万元,原告每年按时缴纳租金,并无违约情形发生。但自2024年8月份,被告1多次找到原告,以原告租赁的房屋被被告2以拍卖的方式取得产权,并要求所有租赁户搬离租赁场地,且恢复原状。原告租赁期限尚...(本文书还有1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