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哈**分行(以下简称某哈**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刘*、孙**、孙**、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4)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哈**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原审第三人孙**、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朗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哈**分行上诉请求:一、撤销(2024)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确定刘*于2024年4月10日之后给付的租金800万元;三、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刘*就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所提执行异议情况的事实认定一审判决于“查明认定如下主要事实”部分确定:“……并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3)黑01执恢354、355号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通知刘*向某哈**分行履行对被执行人孙**的到期债务,不得向该被执行人清偿;2024年5月14日,刘*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刘*认为出租人孙**应当减免新冠疫情期间部分租金,而且所承租面积与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不一致,承租人应...(本文书还有5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