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重庆市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8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2025)渝0118民初****号民事裁定。2.指派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不服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裁定认为上诉人仲裁与起诉主体不一致,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该认定未能查明“主体不一致”系因笔误所致这一关键事实。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已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基本事实。上诉人于2025年4月29日向重庆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申请,并取得收件回执、证明后,上诉人依据流程到重庆...(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