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与被告陈**、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5年7月4日的借款本金119397.61元,逾期本金53230.20元,利息11315.03元,罚息3467.49元;2.判令被告陈**立即偿还原告自2025年7月5日起至上述欠款付清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其中,本金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3、判令被告陈**立即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300元;4.判令被告杨**对被告陈**上述债务...(本文书还有3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