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各方未提供新证据,各方对原审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原审。
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诉辩意见,经归纳并征得各方当事人认可,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判鲍*的误工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鲍*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在原审中提供了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主张构成十级伤残,后经上诉人人财保六安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为不构成伤残等级。鲍*在原审中主张误工费,仅提供了收入证明和部分纳税证明,但未提供误工损失存在的相关证据,故原判支持其误工费25354.5元不当。二...(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