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25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魏*的上诉请求,维持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24)青2521民初****号民事判决;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对案涉利息的性质认定存在根本性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公。二审判决将《某店出售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错误定性成“对魏*分期付款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违约补偿机制”,进而认定为“违约金或损失补偿”。混淆了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违约责任的法律性质,导致利息计算截止时间错误,且否定了某公司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严重侵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一)从合同体系看,该利息是独立的“主给付义务”,而非“违约金”,条款位置决定了案涉利息性质为房屋出售总价款的组成部分。利息条款明确约定在《某店出售协议》第二条“出售价格及付款方式”项下,其上下文均是关于交易总价、支付节点、支付方式的约定。表明双方将利息视为交易对价支付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不支付该利息的后果,双方专门在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第7款进行了约定,即“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某公司)支付剩余款的利息的,乙方(魏*)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结构清晰表明,双方一致认为“支付利息”是魏*应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而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是违约行为产生违约金,二者是因果关系,不是同一概念。此外,案涉酒店建筑面积为19646.14平方米,若房产作价仅38000000元,...(本文书还有6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