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薄*甲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某医院(以下简称宝坻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薄*甲的法定代理人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宝坻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薄*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坻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暂计壹佰万元(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后明确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xxx赔偿金、xxx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判令宝坻某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薄*甲母亲赵**自怀孕之日起,在宝坻某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检查报告均显示胎儿正常。2005年11月10日,赵**因到达预产期入住宝坻某医院待产。2005年11月12日,宝坻某医院为赵**实施剖宫产手术。薄*甲出生后,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转入儿科抢救治疗,住院11天后出院。随某薄*甲的成长,家属发现薄*甲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