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闻*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某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双鸭山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闻*申请再审称,其与某双鸭山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四方台矿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本案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因用人单位破产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系适用法律错误,而另案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则认定安置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认定与某双鸭山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一审判决所称的劳动关系不同,亦未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两份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矛盾原四方台煤矿虽然破产,但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某双鸭山公司存续,仅以原四方台煤矿破产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是错误的另案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双鸭山公司每月支付伤残津贴、补发取暖...(本文书还有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