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额尔古纳市某局(以下简称某局)、曹*、李**、刘**、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额尔古纳市某房屋归王*、李**所有;2.要求五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3.要求被告曹*、被告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刘**从被告曹*处购得坐落于额尔古纳市某房屋一套,面积为77平方米,价格14万元,被告曹*的房屋是棚户区建房,被告曹*与被告李**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搬迁至吉林省洮南市生活将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王*、李**,此房屋从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刘**与刘**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李**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李**多次找被告曹*、李**、刘**、刘**办理不动产...(本文书还有3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