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张**、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
张*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返还张*购牛款150000元;2.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事实及理由:张*与赵*系亲属关系,因赵*养牛多年,对牛的品种、肉质、出肉率等特别有经验,张*家系养牛户,在2025年10月份准备购买500头牛,为了能购买到好品种的牛,委托赵*前往辽宁省昌图县购买,赵*领着张*到辽宁省昌图县某镇找到张**、张**父子,称他们可以帮助在昌图县联系买牛的事宜,张*就委托赵*、张**、张**三人共同为张*买牛,受委托人三人先后给张*购买了325头牛,按照三被告报价张*共计给张**、张**转款人民币240余万元。由张**联系并指示汇给卖牛人霍某40余万,但这并不是真实的购买牛的价格。三被告在购买牛的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抬高单头牛的价格,每头牛抬高价格为500元,325头牛获得非法利益15万元,三被告将虚构购买牛的价格所获得的款项三人进行分配,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