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男,194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再审申请人隋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隋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本案虽有隋某签字的欠据,但该欠据仅载明“贰万元整”,未载明欠款事由,刘*未提交转账记录、收条等资金交付凭证,亦无法清晰说明现金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资金来源等关键事实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双方并未形成借贷合意2.刘*在一审时明确陈述,案涉借款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故本案存在明确的还款期限,案涉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刘*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3.案涉欠据未载明利息约定,二审法院支持...(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