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某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宋*的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2.依法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3.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与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宋*一审起诉被申请人为被告“主体适格”。1.最简单直接证据: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国有的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后,又整体改制为霸州某有限责任公司、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与某丙有限公司及其他2个单位,4个股东共同于2000年正式组建成霸州某有限责任公司,随后于2001年3月7日变更为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经2008年1月15日、2011年1月19日、2011年3...(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