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未依法处理某乙公司的鉴定申请,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某乙公司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竖炉及两辊铜连铸连轧机生产线是否供齐并安装全部零部件、是否具备调试条件等关键事实进行鉴定,该鉴定事项与某甲公司是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有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情形,鉴定事项与案件实体裁判结果具有关联性。但原审法院未对鉴定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径行在判决中以“调试未完成系某乙公司原因”为由驳回相关主张,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某乙公司通过鉴定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辩论的权利,进而导致案件基础事实认定失实。二、原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已履行安装义务”“调试未完成系某乙公司原因”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已履行安装义务的主要依据是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2)川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但该判决仅以某乙公司未举证、...(本文书还有4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