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料款69934.06元及违约金(5000元暂);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交通食宿费4000元(暂);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的次日作为每期还款的逾期利息起算日,并以每批应付款为基数,按照lpr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