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78年5月**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再审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申请再审称,其不服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垫付主体的认定。张*提交的收条中明确记载“代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垫付”,且其自认系该公司在巧家项目的负责人。故垫付人应为某公司,并非张*个人。申请人与某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与张*无任何关系。原判认定张*有向许*追偿的权利缺乏证据支撑。2.死者姚某甲并非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原判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姚某甲的死亡与许*的雇佣行为及...(本文书还有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