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90年5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再审申请人闫*、卢*、张**、张**因与被申请人富锦市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卢*、张**、张**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或依法改判支持闫*、卢*、张**、张**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张**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某公司明知张某母亲闫*健在的事实,其未履行通知闫*的义务或要求闫*提供授权委托手续,存在过错。二审判决认定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系张某的继承人向某公司故意隐瞒所致,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依据...(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