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被告人汪某在网络上联系上不明身份的上线,在明知自己征信不能够办理正规贷款的情况下,为获取对方承诺的贷款,答应提供银行卡进行包装刷流水。2024年12月6日,汪某按照对方指示到达广州市黄埔区奥园广场附近,根据对方要求拍摄周围环境视频,在对方确认安全后派人与汪某接头,并将其带至一个麻将馆内的封闭房间。汪某明知对方可能使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贷款,仍将本人名下一张江西农商银行卡(卡号xxx)、密码、手机、身份证提供给对方,任由对方操作,其间一直配合对方进行刷脸以进行资金转账。经查,汪某该张银行卡接收上游被诈骗人徐某转入114300元、上游被诈骗人黄某转入82000元,汪某通过刷脸验证致使徐某的113794.18元通过pos消费转入对方账户(户名l某卡号xx...(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