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通*市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通*市某局出庭负责人魏*、委托代理人赵**、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通自然资字〔2023〕某号《关于撤销不动产权证书的通知》。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4日,被告作出了通自然资字〔2023〕某号《关于撤销不动产权证书的通知》,决定撤销原告的蒙(2022)通*市不动产权第某号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注销登记。原告认为,被告无权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事实错误,违背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程序违法。被告作出的通自然资字〔2023〕某号《关于撤销不动产权证书的通知》违法,系违法行政,应予以撤销。为...(本文书还有1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