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滕*归还吴*借款55000元;2.判令滕*归还吴*利息1779.78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9月17日暂计算到2025年11月19日为1097.21元;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2月31日暂计算到2025年11月19日为682.57元.利息暂共计1774.78元,2025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55000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滕*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滕*向吴*支付律师费3500元;4.判令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滕...(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