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与被告宁*某乙有限公司、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某乙有限公司、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8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延期期间的各项损失837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7000元(190000元*30%);以上共计14537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宁*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由法定代表人马**与原告签订。双方约定: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对原告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装饰装修,工程开工日期2024年5月26日,竣工日期2024年9月26日,工程总天数120天;工程总价款19万元(拾玖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2024年5月24日支...(本文书还有2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