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给原告秦*;
二、被告凌*赔偿9000元给原告秦*;
三、驳回原告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