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孙*、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案涉鱼塘被某公司收回,案涉鱼塘被案外人樊某侵占一部分,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存在某公司有权行使解除权。陈*享有案涉土地经营权已达10年之久,其与某公司的纠纷及某公司应负的责任是审理本案的前提和依据,原审法院以陈*与某公司的纠纷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为由不予处理,有悖如我在诉司法理念。二、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严重错误。本案中陈*享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并非合同之债的债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关...(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