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杨*、中国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关于误工费的认定。韩*二审期间提交的银行账户2********年、2024-2025年交易明细(共6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该证据清晰证实,韩*受伤前经营吴*市某养生馆,实际年收入达261461元(日均726元),而非原判决参照的2024年度居民服务行业标准(84403元/年)。原判决以“...(本文书还有1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