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郴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4)湘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202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案涉门面由郴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开发,尚未办理初始登记。某乙公司享有案涉门面处分的权利,某甲公司无权决定案涉门面的出租。2021年某乙公司为提高人气、盘活门面,决定无偿将门面提供给经营户使用,包括邓*在内的经营户都是从某乙公司接手门面装修经营。一审认定是坦诚物业出租门面是错误的。2.邓*从某乙公司接手案涉门面后,于2021年10月24日向某甲公司交纳了1000元装修押金以及2021年10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并进场装修。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市场监管局要求必须提供租赁合同,而某乙公司以门面是无偿提供为由不愿签订合同,邓*于是找到某甲公司请求帮忙。考虑到邓**门面已装修,不能办证经营的话会造成损失,为了让邓*能尽快办证合法经营,某甲公司处于善心在邓*起草的《门面出租协议》中加盖了印章。故案涉《门面出租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3.某甲公司收取的是装修押金和物业服务费,从未收取过门面租金。一审认定某甲公司收取了租金没有任何依据。因此,案涉《门面出租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履行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案涉门面经一审法院公告变卖,邓*对装修的实际投入应当向买受...(本文书还有6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