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男,1965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光镇红光村车家威子屯。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吴*不承担向贾**给付借款的责任,诉讼费用由贾**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吴*与贾**之间无借贷合意,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2.另案(2024)黑1222民初****号案件中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鉴定意见书缺少检材,不具有法律效力。3.一审法院未对“银行卡系贾**儿媳代办、款项由贾**支取”这一事实进行实质审查,程序违法。4.案涉款项发生于2010年至2011年,贾**2025年提起本案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期间。5....(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